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着自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为了避免出现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不愿签订合同的劳动者,用人的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以书面方式通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个通知当然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否则无法证明时,单位又将处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总之,遇到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及时采取终止程序,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