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刑事责任: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风险提示:公司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
一、关联法人;
二、空壳化公司;
三、挂靠关系公司;
四、改制企业;
五、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
公司不能逃避债务,因为该行为是违法的。且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过错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