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多少日之内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7 08:32:02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风险提示:申请注销登记需向工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股东会确认决议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4、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