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8 11:04:47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执行完和解协议,故债权人不得就和解协议中已减免的债务要求债务人偿还。
风险提示: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通过的,其代表了债权人的意志,其是债权人为使得债务人重生,恢复偿还能力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对债权人产生当然效力,只要和解协议未被法院取消,则和解协议的执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应当遵守其做出的承诺,不得要求债务人偿还其承诺减免的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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