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09 15:54:16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风险提示:和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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