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原因要延发工资、且拖延时间不长,或者有正当理由少付工资,则不属于“恶意欠付工资”。
劳动者按约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同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如果劳动者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少发或不发。
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欠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可能被处以应付金额50%~100%的额外赔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恶意欠付工资。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