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整体布局安排需要,可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员工工作岗位、部分配置等进行调整或增减,这是公司固有的自治权利。而公司撤销员工原工作岗位则必然会导致员工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但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必然发生重大变化。
实践中常见的会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撤岗情况有以下两种:
第一、公司因重大技术革新而需要撤销某些工作量极具降低的岗位。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很多传统的、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的岗位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尤其是在一些传统制造行业。也有很多行业,虽然传统岗位没有完全被取代,但技术革新导致这些岗位员工的工作量急剧下降。这种情况下,公司会出于用工成本、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撤销这些传统岗位。
第二、公司因效益不佳而撤销某些不必要的工作岗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因效益不佳而撤岗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仍然存有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只是变更了原工作岗位的名称,但工作内容与职责没有发生显著变化,或者公司对对部门岗位进行整合,将原岗位合并到其他岗位中,但原岗位的工作内容仍然保留,这些情况都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为,虽然表面上看原岗位被撤销,但公司仍然对原岗位的业务、劳动服务有需求。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