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风险提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