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五种情况:
1、劳动合同终止,由企业提出不再续订的;
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风险提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