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解读:在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解读:满足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第一,单位单方解除;
第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其他非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关于第二项,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的新合同标准维持或高于原合同标准,劳动者主动不续签,没有失业金。只有单位不与其续签,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标准降低其不续签时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风险提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