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风险提示: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