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进行磋商,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劳动合同开始生效。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分别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劳动者必须是劳动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
生效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交付给劳动者一份,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