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应该属于福利。最早的关于高温下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而此办法中并未强调如果不给高温津贴有什么风险,只说明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也没有处罚规定。
但是各地均根据各地方的温度每年都会制订当年的高温津贴标准,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治疗期间有工资。建议企业、工会能够体恤员工,在企业能够负担的情况下,让员工享受此项福利。
风险提示: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生产性热源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每月每日13~14点的气温平均值。
劳动时间率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