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已转变为“认缴制”,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如尚在认缴期限内,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很可能对公司的运行发展和履约能力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