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义务承担者按以下的情况处理:
一、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二、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
(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风险提示: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应当及时对受让股权进行尽调,调查股权是否已完成出资义务,如未完成或全部完成,则可在股权转让协议当中明确约定,要求转让方先行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否则该协议不应生效或转让款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就未出资的情况作为评估股权转让价格考量因素之内。此外,协议当中对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如何承担进行约定,即使期限届满后受让人承担了出资义务,仍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出让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