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文件不存在对抗股东知情权?

不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制作和保存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的法定义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4 22:39:02

不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制作和保存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的法定义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依法履行文件置备义务是股东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如果公司不履行文件置备义务,将会导致股东无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并有可能给股东带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除非能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才可以对抗股东的知情权。
因此,资料遗失或不完整,文件不存在,不是拒绝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合理理由。
风险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的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有权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对股东无法查询公司相关文件、资料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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