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在规章制度中列明违纪的大小类别,界定“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的界限。划定“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如一个星期内迟到累计达30分钟为“一般违反”,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6次的算“较重违反”,连续旷工达3天的算“严重违反”。比如,合同期内累计5次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视为严重违纪。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