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有轻微瑕疵的决议效力如何?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6 18:27:10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有权主张决议不成立: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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