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4 11:29:16
应该以公司为被告,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风险提示: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请求撤销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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