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争议的处理依据主要是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1)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
(2)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归当事人或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医疗费、治疗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3)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风险提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