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六)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七)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八)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风险提示:如果是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法律依据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