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举证证明相关财产在出资时存在高估或者低估的情况,否则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将作为非货币财产价值的依据。
风险提示:对于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认定常常需要依赖评估报告,建议在出资时,选择经过各方股东均认可的评估公司,并充分考虑到未来市场的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可能导致的公司资本的变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