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当然无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即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但上述禁售期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发起人违反禁售期限制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首先,禁售期的立法目的是将发起人与公司的利益捆绑,防止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盈利,即禁售期只是对发起人转让股份行为实施的临时性管控措施,发起人并不因此丧失转让股份的权利。
其次,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免除,因此发起人违反禁售期的规定不会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不宜干涉转让合同的效力。
再次,禁售期限为固定期限一年,时间届满后发起人的转让权不受限制。如果认定一年期内转让合同无效,而期限届满后转让合同有效,既不符合效力补正原则,也有悖于经济性原则。
综上,发起人在禁售期签订合同转让其股份,不当然无效。另外,发起人责任的承担并不会因为发起人在禁售期内签订股份转让合同而免除。
风险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