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竞业限制协议使用的范围存在扩大化现象,劳动者的“反竞业限制”觉悟也不断提高,原用人单位调查取证难,往往需要花大量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劳动者做的再完美,也容易漏出一定的“马脚”。结合笔者团队做的一些竞业限制案例,就调查取证及双方的攻防观点简要分析如下:
1)入职新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和个税缴纳情况。
2)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或新单位的证明。
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显示,劳动者往往是利用在原用人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是运营模式,提高自身的价值,并以此为优势或诱饵主动跳槽至新用人单位;也有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主动抛出橄榄枝,高价“挖角”劳动者,甚至帮助劳动者设计各种规避竞业限制的方案,但实际仍然安排劳动者从事原业务的情况。故针对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证明,作为原用人单位可主张,该劳动合同证明不排除是新单位与劳动者恶意串通,为了竞业限制案件而特意准备,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的工作内容情况,对于证明更需要注意有无制作人的签字及是否出庭作证。
3)新单位的网站介绍、公众号宣传、朋友圈宣传情况。
4)快递的记录、送花、送礼物、外卖等,或间接地和新单位的前台询问劳动者情况。
5)寻找人冒充客户,与劳动者进行业务沟通、通话、签协议等。
6)日常上下班的拍摄(需要注意尺度,避免侵犯隐私权!)。
7)公开的会议、招投标、商展等资料。
风险提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