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4 01:2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义务最长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但是对于约定期限不明的问题,并未直接作出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深圳特区的做法无疑为单位突破两年的最长期限开了个口子,但也同时赋予了劳动者任意解除的权利,适度的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风险提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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