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员工可以提前30日预告解除。
近年来,用人单位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于涉密人员经常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于是部分用人单位选择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脱密期,且规定劳动者在脱密期内无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然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三十天”即可解除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只要通知期达到30日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因此劳动者是否处于脱密期以及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等,均不能成为妨碍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