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后在30天通知期内反悔不愿意离职,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赋予员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一项权利,是属于形成权,并不需要公司批准或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如需撤回形成权,则其撤回的意思表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1 00:51:32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赋予员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一项权利,是属于形成权,并不需要公司批准或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如需撤回形成权,则其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即员工发出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不能晚于辞职意思到达用人单位的时间,否则无法撤回。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将在三十日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该解除日期尚未生效,还存在撤回的可能,否则员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应当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员工事后发出的撤回辞职意思表示已经晚于辞职意思到达用人单位的时间,无法撤回,用人单位可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公司不想挽留的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尽快安排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减少员工离职反悔的可能性。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在预告的30天解除期限届满前办理完毕解除手续,避免让员工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并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和发放工资,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在原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又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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