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 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 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 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风险提示: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