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后,可以选择撤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债权人发出支付令后,可以选择撤回,支付令被撤回之后,支付令未发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已经发出的,应当自行失效。
【相关延伸】
问: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