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劳动者被迫解除情形有:
1、用人单位没有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例如,强迫员工休假、“停工”,可被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超过工资发放日仍未支付工资,加班费支付不足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缴纳社会保险或其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例如,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
5、劳动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方式或者乘人之危,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另一方违反了真实意思,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定责任,解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根据上述违法情况,劳动者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工作,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时,员工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