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的,每月由工伤保险基金向所供养的亲属支付受抚养的亲属抚恤金。
3、生活困难的,可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津贴。
4、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风险提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