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用灵活用工模式,打破传统用工模式。实现企业“用人不养人”新模式,实现员工从入职到离职全程流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操作,发生工伤工亡从备案到赔付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成同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但企业在采取灵活用用工的同时应当把握好分寸和程度,以防发生纠纷时被认定为实际的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