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9 11:57:30
不少用人单位习惯于先签订试用协议再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样的后果是该试用期协议被视为一份未约定试用期的短期劳动合同。其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本就是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依法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无需单独就该条款签署协议。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签试用协议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有:首先,试用期约定本身不合法;其次,试用期劳动合同到期,将被认定为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再签劳动合同将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用人单位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风险提示: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反,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没有降低成本,而且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为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设置了障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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