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应当经过民主、公示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二、民主程序的流程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讨论稿→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对讨论稿进行讨论→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公示或告知方式
1、通过网站、电子邮件、微信、QQ、OA系统等电子传输方式告知;
2、通过公告栏公示;
3、通过员工手册公示;
4、通过培训或开会学习公示;
5、通过劳动合同附件公示;
6、规章制度传阅公示。
风险提示:特别说明:
1、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2、用人单位应保留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如会议签到表、参加者签字的会议记录、讨论稿征求意见表等)。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应符合《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