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需同时满足以下四点公司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2)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公司的录用条件;
(3)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4)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在试用期内提出。
试用期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病假,如果影响了公司对员工的考察,则公司可以在合法期限内延长试用期,而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的病假天数超过法定医疗期,并在医疗期满后不从事原来岗位,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岗位,则公司可以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理由并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