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故意或者在重大过失下未能及时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有限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时,按照以下程序清算:
1、有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可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公司清算结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