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实际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合法违约”的权利。但如果当事人不当行使抗辩权,仍然需为自己中止履行的行为付出代价。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确切证据,不能靠主观臆想,尤其是要注意区分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与正常违约行为。另外,注意留存证据,日后可能需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中止履行之后及时通知对方。也可以在中止之前向对方发函先催促,明确告知对方如果五日内还不履行义务就要行使不安抗辩权。这种做法更为妥当。
第三、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应当恢复履行。
风险提示:构成实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1、如果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之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此外,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