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是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其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方可中止履行:
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第三、丧失商业信誉。
第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
例如交易过程中实施恶意侵权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附随义务,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不履行、不按时履行或者长期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产生负面评价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