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独立对外主张权利并承担责任,而且股东也只需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2、但是,如果作为股东的母公司对于子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甚至出现财产、人员、业务无法区分时,则很可能需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子债母还”的风险。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母公司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导致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建议:
1、财务记载明确,避免母子公司出现“人格混同”;
2、保持子公司独立地位,避免母公司“避免过度支配与控制”;
3、通过章程或协议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