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未依法进行清算,或未遵守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需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第一、如果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未经依法清算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赔偿损失。
第四、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进行损失赔偿。
第五、如果公司自行清算,清算组未经法院确认而擅自执行清算方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
风险提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