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1 06:24:48
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信函、邮件等形式召开,《公司法》对于股东会的通知、召集、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股东会的召开形式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除现场会议外,经股东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信函、邮件等形式召开股东会。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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