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解散事由。
风险提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机构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及增加业务品种等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