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者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四)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六)净资产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
(七)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保险公司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
(三)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