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不可以用作他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未经股东大会的决议而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风险提示:我国对于公司擅自改变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资金用途的法律会对其之后的经济行为进行相应的限制,这也是为了防止纠纷矛盾的扩大化为之后的处理带来难题, 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请及时联系律师处理,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