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期货许可证会被注销: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六)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八)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九)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