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必须使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使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所以,劳动者使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也是可以的。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分为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时解除(无补偿);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预告解除(需补偿);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4、用人单位不能与试用期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