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改组、改制等重大问题以及实行企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企业改组、改制、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评议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风险提示:集体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的民主管理权利。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国家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