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下情况企业可以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并缺勤者;
(2)假期届满未归,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超假者;
(3)弄虚作假、骗取探亲假、病假或其他休假者;
(4)经单位批准脱离岗位长期学习(含出国学习人员)或外借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或批准期限未归者;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从正式分配或批准调动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不报到者。(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连续旷工12至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23至30天,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8至11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16至22天,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4至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8至15天,给予警告处分。)
风险提示: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处分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实,取得证据。企业对职工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且对所取得的证据要严格审核,以保证确凿无误,结论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属于事实不符,应当纠正。
2)经厂长或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的意见。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4)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5)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