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以“末尾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考核制度,对那些绩效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员工进行调岗或解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为“末尾”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以末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对此,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