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区分公司高管是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不仅需要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约定,还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实行。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公司高管能否主张加班费取决于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如果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则公司高管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
风险提示:此外,还有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